案情介绍
2017年10月20日,原告(7个月大男婴)反复发热到某区人民医院就诊,经诊断为疱疹性口腔炎,在儿科病房住院治疗后,头部采用留置针输液,操作过程中用棉球支垫,未调整适当松紧度,且连续多日治疗过程中未采取检查措施造成被告头部血流不通,出现直径2公分血瘀,部分头皮肌肉坏死,最终结疤,失去毛发功能。
家属认为被告(某区人民医院)护理不当,未及时补救造成,且用各种方式掩盖、推诿,要求赔偿损失,协商未果后诉至某区人民法院。

患方观点(原告)
原告认为被告(某区人民医院)护理不当,未及时补救造成,且用各种方式掩盖、推诿,要求赔偿损失。
医方观点(被告)
被告的诊疗护理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符合诊疗、护理、规范和常规,原告的本案后果不确定,即使最终确定不长毛发,那么也是因为原告自身身体原因(个体差异)。同时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,也应当有相应的护理义务,如:留置保留针后,原告父母不注意保护,睡觉时家长没有看好孩子,保留针处受到压迫,头皮出现压伤后未及时告知医护人员。且据原告父母讲,原告头皮破损、结痂后,多次揭掉该结痂,黄豆粒般大小,可能影响到孩子结痂后头皮不长毛发。

司法鉴定
双方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分歧明显,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,结论为:被鉴定人牛某(原告)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留置针静脉穿刺部位观察不细,对异常情况没有给予及时处理的过错,该过错与其遗留右颞部头皮毛发缺失区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,为主要原因力。被鉴定人牛某目前遗留的右颞部毛发缺失区为1.2平方厘米,如需植发治疗,约需人民币4800元。
法院观点
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、失误等过错。输液采用留置针,操作过程中用棉球支垫,未调整适当松紧度,且连续多日治疗过程中未采取检查措施造成被告头部血流不通,右侧部分头皮肌肉坏死。事故发生后被告未采取及时补救措施,造成原告永久性损伤,被告存在医疗过错,结合司法鉴定结论,与原告损害存在因果关系,为主要因果力。同时被告指出原告父母护理不当,缺乏证据支持。最终法院支持了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判决结果
2019年1月24日法院判决,被告xx市xx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2109.8元。

笔者提醒
本案中被告(医方)的主要过错为置入头皮针操作不当,导致局部皮肤及皮下组织压迫过久,缺血坏死,多日的治疗过程中均未引起注意,过错明显,原告要求赔偿合情合理。护理工作应当仔细谨慎,虽为临床上简单的操作,操作不当加上缺乏责任心时,仍能造成严重损失。同时,被告提出有监护权的家属也有相应的护理义务很合理,作为家长,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给医护人员是应做的,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家属护理不当的证据,导致败诉。